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肥东县政协调研组
实施农村低保,是实现贫困农民分享发展成果的直接举措,是推进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维护社会公正的“调节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建立长效的农村低保保障机制,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按照市政协的要求,我们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采取与部门负责人研讨,与乡镇负责人、村组干部、居民代表座谈以及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县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得力。今年年初进行了扩面提标,扩面9652人,实际纳入保障范围14857户32734人,覆盖率达3.39%;低保线由683元提高到900元,对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的农民提供差额补助。在提标扩面的基础上实行四类五档施保,年人均补助200-900元。通过指标分解,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一榜、二榜、三榜公示,县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库修订完毕,建立了一乡一柜,一户一档。上半年农村低保金已足额打卡到户,共兑现697万元。目前,低保管理日趋完善,正逐步向 “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对象准确、公正透明,群众满意”的目标迈进。
二、存在问题
(一)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没有充分发挥
目前我县各级干部对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社会意义认识清楚,而少数乡镇干部和部分村委干部对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没有完全统一思想认识。有从维护本乡镇、本村组稳定方面考虑多一些,有从本乡镇、本村组如何争取更多的低保指标考虑多一些,有从操作方面的便利性方面考虑多一些,有抱着“请神容易送神难” 的态度,不敢轻易更换保障对象,从而导致保障对象不是很准确,未能把有限的低保资金充分用在刀刃上,未能做到应保则保、应退则退的施保原则,未能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保障档次的升降。
(二)摸底统计工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我县虽明确了农村低保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乡镇、村委对农户的收入、生活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相对滞后。少数村委没有按照统计数据进行施保,也有个别村委根本就没有统计数据,只是依据低保名额指标的多少来分配低保对象,把原有的特困救济对象转为低保对象,也有个别乡镇按村组人口数量平均分配低保指标的现象,有应保难保、能保漏保的情况。
调研中我们发现,今年,根据统一要求必须在3月份内将上半年农村低保资金兑现到位,时间过紧。加之去年底全县行政区划调整刚结束,今年3、4月又正值村居两委换届关键时期,人心不定,一些乡镇、村居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部分低保对象档案资料不全,少数后进村民主评议流于形式,存在优亲厚友和闭门造车现象,部分群众有怨言,短期内做到完全准确存在很大难度。
(三)县财政配套资金筹集压力大
全省民生工程配套资金的筹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比例,今年我县需兑现农村低保保障金1254.8万元,其中县财政配套资金410.7万元。加之我县其他24项民生工程预计需县财政配套资金1.58亿元,占县全年财政收入的10%以上,对财政状况稍有好转的我县压力较大。另外,群众反应保障标准偏低,每人每年得到的补助金额最高也只有900元,低的才200元,人年均只补助383元,难以有效保障低保对象脱贫。
(四)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一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影响工作开展。如肥东县农业人口近百万,要从如此众多的群众之中准确的界定低保户,难度较大。这就要求民政部门在具体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操作和运行外,还需要设立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和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但目前全县低保工作人员只有50人,只有县低保中心,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其他都是兼职人员。可以想象,一个县几万名低保对象,仅家庭收入核查都应接不暇,更不用说实行动态管理,因此工作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为了完成工作,有时只能采取应付的方式,造成了农村低保工作不到位。
二是工作人员分工不够合理。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面广量大工作重,没有现成的经验,目前部分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等难以适应此项工作的需要,正因为低保工作繁琐,又没有办公经费保障,部分乡镇有避繁就简的倾向,没有把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安排在一线岗位,而是安排了没有工作阅历的年轻同志,导致他们工作热忱不高,甚至有嫌异心理,同情心不够。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转变工作职责,统筹合理分工,调配有同情心、亲和力强的干部担任此项工作。
近年来,随着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的开展,这些工作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民政部门工作量日渐繁重。乡、村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呈继续加大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这必将制约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五)配套措施的落实不完善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农村低保制度在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上缺乏协调性。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保障其生存,但仅靠有限的低保金是难以解决低保对象大病治疗、子女教育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个别村委存在“平均主义”现象,认为你拿了低保救助,其他的救助就该让给别人了。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生产、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以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摸底制度。建议市政府参照人口普查的工作方式,集中各相关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各乡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调查,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目前保障标准下,各村委、乡镇应该纳入低保的实际人数,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实施细则,使之与实际情况、地方财政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需求更相适应;对具体操作中的重点工作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尽快制订一个操作性强的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相关标准;低保一年一审批,不要过于频繁,因为绝大多数贫困户不可能在短期内脱贫,且频繁审批无形中增加了工作成本;预留部分低保金在年底或下年初在下一轮摸底后发放,这样可以根据当年的收入,最大限度地进行实差实补,保平则不补,提高低保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建议除省市县低保资金外,还应借助社会力量,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劝富济贫”,通过多种途径,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身慈善事业。
(三)根据经济条件差异分配低保指标。建议在保障范围方面,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如肥东县南北差异较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相同,南北群众对低保需求不同,相同的政策对南北地域人群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也不同。建议根据各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须费用,分类确定不同的低保范围和低保标准,允许在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搞一刀切,可以一个乡镇一个策略,总之要量力而行,视情而定。要使有限的保障资金真正用于贫困对象的生活。力争因病、因残、因老失去工作能力的特定人群为低保主体,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或因自然灾害等致贫的贫困人口,在施保的同时,必须建立帮扶脱贫机制,落实脱贫责任人,限期退保。
(四)用相关政策协同做好低保工作。建议对低保对象的子女就学、就医等问题,应辅以物质、政策等方面的措施。比如就学免除杂费、就医辅以医保并只收取成本费等等,这些社会性的间接投入,对切实保障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五)进一步充实基层民政力量。建议应根据其业务量和操作难度,结合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充分考虑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出台相关政策,参照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模式,充实基层民政力量。在村居设立兼职村居低保员,由乡镇分工干部担任,乡镇应该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低保员,配合民政部门工作。这样,便于加大动态管理力度,随时摸清群众收入及生活状况,提高施保的准确度,做到农村低保对象应保则保、应退则退,保障档次该升则升、该降则降,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全面提升全市的农村低保管理和保障水平。
2008年9月8日 |